关于印发2007年下半年全国统考论文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劳鉴[2007]56号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省属统一鉴定报考点: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统考各职业(工种)的综合评审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评审质量,现将论文综合评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考职业(二级、一级)论文综合评审工作由省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论文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其中论文内容评审(40分)、口头答辩(60分),论文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口头答辩,论文评审(≥24分)和口头答辩(≥36分)都合格的考生论文综合评审才合格。
二、论文提交日期截止至2007年10月30日,各鉴定机构需将本机构全部考生的论文(一式四份)及考生姓名、准考证编号、论文题目制成的EXCEL表格电子文档在提交论文同时送交省指导中心。
三、论文评审费于全国统考报名同时交纳,未交纳论文评审费用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四、省指导中心提前一周将论文评审合格的考生及具体的答辩时间通知鉴定机构,由各鉴定机构负责通知到各位考生。口头答辩地点由省指导中心统一安排。
五、论文撰写或口头答辩不合格的考生可重写论文后参加下一次评审,但须重新交纳综合评审费。论文综合评审成绩保留两年。
该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正式生效。
联系人:彭晓欢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鉴定 全国统考 综合评审 通知
抄送:省厅职业培训处
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7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