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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函[2006]8号


黑龙江、辽宁、新疆、山西、陕西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10号)的要求,检验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技术内容和操作方法,为全面开展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做好准备,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决定在黑龙江、辽宁、新疆、山西、陕西省(自治区)(简称试点地区)开展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验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试点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试点地区的各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接收考生的报名并审核


  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组织安排考场和进行考试期间的质量督导,并负责综合评审部分评分工作。


  三、电子商务师专业委员会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职责要求,做好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鉴定时间定于4月1日,报名截止时间为2006年3月24日,考试合格者由部中心统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电子商务师专业委员会在开始试点工作前将试点工作方案和相关资料报部中心审核备案,并在试点工作结束后,提交试验性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附件:1、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2、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验性考核方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摘自《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标准》(2005版)



  附件2:





  备注:


  1、综合评审办法按照《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10号)附件4执行。


  综合评审总成绩;论文撰写成绩×40%+论文答辩成绩×60%。


  2、理论知识考试成绩、专业能力考核成绩、综合评审成绩三门均合格者,可获得电子商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不合格者可在以后举行的全国统一鉴定时进行补考。


  3、综合评审的具体考试时间由各试点省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在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结束后的10天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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