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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根据《关于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272号)的要求,部鉴定中心于2005年,在甘肃、新疆组织了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并取得初步经验。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开展,打好基础,做出品牌,经研究,决定今年将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试验性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是“十一五”推进我国就业服务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就业服务“新三化”的重要举措之一,它进一步标志着就业服务队伍建设进入制度化轨道,体现了我们在推进就业服务专业化和实现劳动保障信息化方面,又迈出了新的一步。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尤其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切实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二、试点申报。试验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要采取试点申报制度。有条件地区首先要确定试点范围和具体内容,制订试点工作实施计划。然后,3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上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审核,经审核批准、备案后,启动试点工作。试验性鉴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向部鉴定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三、试点培训要求。各地要认真考虑考前辅导培训工作,要从长远考虑,重点培养师资。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教材做好培训课程设计,培训课程应包含“规定学习模块”(见附件),以保证课程质量和学时。


  四、试点鉴定要求。鉴定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推荐教材、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鉴于各地劳动保障信息化人员还处于起步阶段,此次试验性鉴定等级主要为:助理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建议各地区缓步慎重开展职业信息分析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鉴定,以保障该职业队伍建设更加合理有序开展。试点鉴定时间原则定为9月。


  对各地试点工作部鉴定中心将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以及专家支持。为更好配合各地试点工作,部鉴定中心将在本年度不定期组织职业信息分析师师资培训,以及示范性培训和鉴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就业服务技术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  编:100101


  联 系 人:王伟、安燕、田光哲


  电  话:010-84661039、84661032、84661033


  传  真:010-84661030


  E-mail:wangwei@osta.org.cn



  附件:职业信息分析师培训课程规定学习模块及学时安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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