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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5]34号


辽宁、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新疆、青海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了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的要求,我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地区上报的服装缝纫、日用抽油烟机维护、汽车美容、朝鲜族冷面制作、手工藏地毯制作、堆绣制作、唐卡绘画等7个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进行了审定,现印发试行。


  希望各试点地区在试点工作中,按照我部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规范鉴定考核程序,加强质量督导,严格证书核发管理,以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今后,我部鉴定中心将继续对各地上报的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进行审定,并不定期地予以公布试行。与此同时,为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未经我部鉴定中心公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项目,不得开展相应的考核鉴定。



  附件:1、服装缝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2、日用抽油烟机维护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3、汽车美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4、朝鲜族冷面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5、手工藏地毯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6、堆绣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7、唐卡绘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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