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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服务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卫生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 (中办发 〔2005〕18号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从2006年起连续 5年,联合组织实施以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工作为主要内容的 “三支一扶 ”计划。目前已有 2800多名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基层卫生院从事为期2至 3年的服务。为了帮助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7年起,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由试用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服务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2006年参加 “三支一扶 ”计划的支医大学生,在乡镇医疗机构服务的第一年视同试用期,凭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在当地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从 2007年起,选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医学专业 “三支一扶 ”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各地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支一扶 ”协调管理机构落实试用医疗机构,并报省级 “三支一扶 ”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试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试用工作,安排合适的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试用“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日常管理,确定年资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执业医师指导他们开展临床工作,提高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

 

    四、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试用期间,执行 “三支一扶 ”计划有关管理规定,享受 “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各项福利待遇。县级人事部门、卫生部门要对试用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支医大学生的试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试用期满,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帮助他们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他们到基层医疗机构独立开展临床医疗活动创造条件。试用期满后,应安排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医服务。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

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7]156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事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服务期间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87号)和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帮助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基层乡镇卫生院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就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地区、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受到了用人单位和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好评。目前已有52名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在我省乡镇基层卫生院从事2年的服务。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克服困难、深入农村,为农民提供质优、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工作对于妥善解决医学专业“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在第一年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问题,巩固支医高校毕业生的医学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临床实践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人事和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工作对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实施此项工作,更加有效地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加入到我省“三支一扶”队伍中,为加强我省农村基层的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收集需求信息,确定需求数量,安排好试用岗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试用对象和试用期。2006年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医疗机构服务的第一年视同试用期;从2007年起,选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第一年为试用期,具体试用时间可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协商确定,试用期间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各项福利待遇。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继续在原服务单位开展支医服务。

    (二)试用医疗机构的确定。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试用医疗机构由各有关县(市、区)卫生部门和“三支一扶”办共同确定,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三)党团组织关系迁移。试用期间“支医”高校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统一转至试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转迁原服务单位。

    (四)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自2007年起,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试用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服务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支医高校毕业生,凭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在当地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他们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他们到乡镇卫生院独立开展临床医疗活动创造条件。

 

    三、加强领导,切实保证我省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支一扶”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检查;各有关设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具体负责“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工作,特别要对试用医疗机构和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试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支医“三支一扶” 毕业生的试用工作,安排合适的试用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试用“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确定年资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执业医师指导他们开展临床工作,提高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试用期满后由试用医疗机构负责填写《福建省“三支一扶”计划支医高校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表》(见附件),经县级政府卫生部门汇总报送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存入支医“三支一扶”毕业生个人档案;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积极协助试用医疗机构对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支医“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支一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遵守试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试用单位的业务管理,积极主动地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学习、掌握各种专业技能,完成试用工作任务。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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