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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变更职称证书用印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关于变更职称证书用印的通知

闽人函〔2010〕10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精神,福建省人事厅更名为福建省公务员局,加挂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牌子。原“福建省人事厅”印章于2009年8月停止使用,同时启用“福建省公务员局”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印章。

 

    因工作需要,方便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鉴别、使用各类职称证书,现将职称证书用印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套“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红章,加盖“福建省公务员局”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市、县(市、区)及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加盖印章后下发。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省直考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加盖“福建省公务员局”钢印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红印后下发;各设区市考点的证书由相应政府人事部门加盖印章后下发。同时将《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加盖“福建省公务员局”钢印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红印后下发,并将《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颁发各类职称证书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制作发放证书,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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