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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

福建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民管〔2015〕27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5〕166号)和《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11月17日

 

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福建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脱钩的全省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其他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监事长不得由理事以上人员兼任,并不得与理事以上人员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含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职培训。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罢免程序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须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负责人违反本意见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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