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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2017]5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立足服务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努力打造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区、两岸人才交流合作示范区、海内外人才创新创造创业集聚区。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一)完善职称系列。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职称系列的增设、整合和取消;各系列内的专业设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并形成动态更新机制。

    (二)健全层级设置。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按照国家部署,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四)突出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专业技术人才在职业道德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受到相应表彰的,在职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中设置相应权重分值,树立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五)突出能力素质考核评价。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分类分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标准文本、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六)突出业绩贡献考核评价。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自然科学研究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科学问题的能力、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以及技术创新与集成、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哲学社会科学人才,突出评价其坚持马克思主义,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支撑的业绩贡献。

    教育教学人才,坚持立德树人,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教师评价的核心内容,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实绩;医疗卫生人才,把会看病、看好病及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贡献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评价其临床技能、公共卫生服务等实践能力;文化艺术人才,突出评价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福建文化精神的业绩贡献。

    工程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新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标准开发和制定的业绩贡献;农业技术人才,突出评价其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业绩贡献;经济领域的专业人才,突出评价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引领作用、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业绩贡献。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七)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推行职称量化评价,把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实践经历、考核结果、面试答辩(说课)等作为量化的重要内容。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多维度评价人才提供依据。

    (八)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九)健全职称评审组织体系。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保持现有职称评审组织体系总体稳定,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向符合条件的设区市或社会组织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指导各设区市逐步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形成布局合理的评审组织体系。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十)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组建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各地各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从职称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探索专家评审实名制,定期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加强评审专家考核,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晋级机制,完善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五、完善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办法

    (十一)创新面向突出贡献特殊人才的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新兴产业人才等职称特殊评价机制,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特殊方式,依据其贡献和实际水平评审认定相应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应程序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

    (十二)创新面向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办法。积极发挥职称服务非公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作用,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同一评价标准、同一评审程序、同一资格证明,同渠道参加全省各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与产业发展需求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非公企业人才评价激励机制,避免过分强调学术要求,推动非公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创新面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办法。根据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合理设置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提高技术推广、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服务年限等评价权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在卫生等系列试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职称制度,所评职称在同级基层单位内有效。完善专家服务基层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广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带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素质。

    (十四)创新面向在闽港澳台和外籍人才的评价办法。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完善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经济、农业、卫生四个专业职称评审政策。探索在闽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创新政策,允许台湾建筑、规划、医疗、旅游等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持台湾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书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业务,促进两岸人才交流合作。

 

六、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十五)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突出职称评价促进人才使用和发挥作用的功能,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和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人才,评以适用、以用促评。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重点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让做出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引导“教师到课堂,医生到临床,演员到舞台,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工厂车间”。

    (十六)促进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深入分析职业属性、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制度的衔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健全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完善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重要依据。大力推行竞聘上岗,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十七)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工程、卫生、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教育、翻译、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用人单位应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的各项待遇,为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提供便捷的继续教育服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主动接受本专业的业务培训、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快专业技术知识更新。

 

七、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十八)扩大用人单位自主评审权。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支持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要主动适应改革,勇于探索实践,强化责任意识。对暂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由单位申请(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或参加对应职称系列统一组织等方式开展职称评审。

    (十九)推进职称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快捷、便民服务的原则,加快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福建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建设,全程网上办理职称材料填报、部门审核、评审委员库管理、在线评审、评后公示、数据统计、证书管理等各类职称业务,实现信息化、网络化、无纸化职称评审,更好地服务人才、服务发展。

    (二十)推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注重延伸和拓展职称工作的服务范围。探索建立职称业务直接申报制度,合理确定申报评审职称的材料种类和内容,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材料,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供。建立职称审核信息反馈机制,一次性告知评审对象需补齐的材料。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对接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加强职称区域合作,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互认。

    (二十一)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推行“一随机、一巡查、一公开”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审前要对评审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在评审时要实行全过程巡查,及时公开抽查及巡查结果。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用人单位须对参评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以及推荐程序负责。完善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倒查追责机制。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加强评价能力建设,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称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会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各地、省直各职称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协调,主动接受监督指导,不得擅自出台有违国家和省里职称评聘政策的文件,不得出台职业从业资格许可规定,不得自行开展职称考试,强化职称评审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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