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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民管〔2019〕6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强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有关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9〕1号)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6月6日       

 

 

省级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管理,发挥和促进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是指:资助基层民政部门向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购买扶老助残、关爱儿童、救孤济困、社会工作及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训等社会服务。

  第三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应坚持注重效益、公开择优等原则,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本地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中相关程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必须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年报)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申报项目时应提交年检(年报)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可通过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途径加强社会组织培育,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同时,应加强对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的指导,确保相关社会组织按要求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章 省级补助

 

  第七条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以及本年度拟资助项目数量、项目内容等工作计划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年度预算情况,结合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上报的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通过因素法切块下达。分配因素主要参考各地社会组织数量、“三社联动”试点数量、持证社工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工作绩效等方面。

  第九条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民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单个购买服务项目使用省级补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确保工作任务于当年内完成。

  第十条 收到省级补助资金的60日内,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财政部门应联合将本年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相关情况(内容包括项目设立依据、项目支出预算、资金使用方案、绩效目标等)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安排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支出、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不得用于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车辆运行费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十四条 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福建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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