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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

                            第二章   面试考官

  第五条  考官基本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身体健康,思维清晰,言语流畅;
  (四)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六)熟悉国家公务员有关政策、组织人事管理和人才测评工作;
  (七)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善于组织面试方案的实施和协调其他考官的工作;
  (二)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环境,有较高的提问艺术。
  第七条  考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按照面试的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地开展面试工作;
  (二)评判要客观、公正、准确,独立评分,不打人情分、关系分;
  (三)接受定期培训与面试工作考核;
  (四)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五)执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有关回避、监督等规定。
  第八条  考官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的各项职权;
  (二)考官资格未经授予机构批准,不被取消;
  (三)参加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符合我省《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晋级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考官级别。
      第九条  考官小组
  (一)考官小组由县(市、区)及其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建,或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由招考单位组建;
  (二)考官小组一般为7人或9人,成员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考单位选派的持有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考官资格证书的考官组成,并考虑考官资格等级、专业、年龄、性别等结构合理配置;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选派的面试考官原则上应多于招考单位选派的面试考官,具体比例由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四)考官小组设主考官、副主考官各1名。主考官原则上由招考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主考官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派;
  (五)考官小组可根据需要分设综合类考官组、专业类考官组等。考官可以易地交流上岗或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
  第十条  考官管理
  (一)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官培训和资格授予;
  (二)获得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度审核合格的考官资格证书,方可担任面试考官;
  (三)省、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建立考官面试工作业绩档案,记载考官面试业绩,并对考官进行定期考核;
  (四)考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考官资格审核及晋升等级的依据。

                              第三章   面试方法

  第十一条  面试测评应根据拟任职位需要,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情景模拟、小组集体讨论、实际操作等方法,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测评方法。
  第十二条  面试方法应根据招考职位的特点和需要,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招考单位决定采用一种面试方法或几种面试方法的综合应用。
  第十三条  选择面试测评方法,应遵循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原则。

                             第四章   面试程序

  第十四条  试题编制
  (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持面试试题的编制,也可以授权招考单位编制;
  (二)试题编制坚持“为用而考”原则。命题范围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设置,一般包括测评考生的政治、业务、阅历、兴趣、个性等方面的内容;
  (三)测评要素一般包括理论素养、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激励能力、表达能力、处理问题的能力和仪态风貌等。根据不同职位的特点,确定测评要素及其权重;
  (四)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测试的,如须在结构性试题中设置专业试题,其专业题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套面试题总题量的五分之二;
  (五)编制结构化试题一般应附有主测要素和参考答案、评分要点或评价标准;
  (六)编制试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面试组织
  (一)面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招考单位负责组织。
必要时,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也可委托测评机构进行面试,委托部门与受委托的测评机构须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任务、纪律和要求等;
  (二)笔试成绩最低控制线(或合格线),职位拟录用人数与参加面试考生人数的比例,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授权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
  (三)参加面试的考生从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线之上的考生中,严格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当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只有1名时,对上线考生的面试要按计划组织实施,但应事先将该职位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于面试前向考生公布;
  (四)参加面试的考生、面试时间、地点及须携带的资料,由用人单位负责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并函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五)考生分组和出场顺序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必要时可对考生实行入闱封闭式管理;
  (六)使用统一面试试题的,必须严格遵守统一的面试时间。考生须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入闱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如确属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须即报经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允许另行组织面试;
  (七)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场应安排在整洁、明亮、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方,并有适宜的候考室;
  (八)面试考场设立考生席、考官席、记时席、记分席、监督席。可以设旁听席、记者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录像、录音;
  (九)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法而定。采用结构化面谈法进行面试的,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为20~30分钟;
  (十)面试试题于面试正式开始前30分钟,经监督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主考官拆封。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
  (一)面试成绩评定应按面试评分方案进行。
  (二)结构化面试成绩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即为面试成绩;或按照面试要素评分,分别去掉面试要素中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各要素的平均值,再将各要素得分合计即面试成绩。
  (三)采用其他面试测评方法的,其成绩评定由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授权招考单位确定。
  (四)每位面试考官评分完毕后,方可进行亮分、报分。
  (五)面试成绩于考生在场时,当场亮分、记分、统分,并由主考官或计分员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在面试时,当场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信息采集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附后),并于面试结束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张榜公布
  (一)全部考生面试成绩经主考官确认,现场监督人员签认后,由用人单位负责在用人单位或面试考场张榜公布。
  (二)考生笔试、面试总成绩由用人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面试纪律

  第十九条  对面试考官的要求
  (一)禁止可能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请托,禁止擅自与考生约见;
  (二)按规定时间准时到达面试考场,做好面试准备;
  (三)严格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进行面试;
  (四)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分;
  (五)面试期间不得擅离考场,当考生面试进行时不得离开考官席;
  (六)不得有影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七)保守工作秘密。
  第二十条  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提前到达考场,做好面试准备工作;
  (二)不得擅离考场,禁止与无关人员接触或进行与面试无关的活动;
  (三)服从面试考官小组安排,认真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的要求
  (一)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招考单位或考官有失面试公正的活动; 
  (二)准时参加面试; 
  (三)随带准考证、身份证,以及要求携带的其他有关材料,自觉接受验证;
  (四)遵守面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五)面试结束后及时离开考场或听从主考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旁听人员的要求
  (一)经同意旁听的人员,须在考生面试开始前进入考场,就坐于旁听席;
  (二)遵守考场纪律,服从安排;
  (三)面试时不得走动、讲话或有其他影响考生回答问题的行为;
  (四)考生正在面试时,不得离开旁听席;
  (五)不得向候考考生传递有关面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自觉遵守面试有关规定;
  (二)必须熟悉和掌握录用面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相关业务知识; 
  (三)提前到达考场,监督检查面试考场设置情况,配合主考官验证试卷密封,并当众拆封;
  (四)监督计分、登分、统分、加分的准确性,但不得兼任面试考场的导考员、统分员、核分员、报分员等其他工作;
  (五)监督检查面试考官、工作人员佩戴胸卡,及时提醒纠正有碍面试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面试期间,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须佩戴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给的工作卡。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旁听人员、监督人员及考生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于面试开始前交招考单位指定的人员保管,不得带入面试场所。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有关人员将面试试题带出考场,也不得抄写试题。

                              第六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情形,监督人员可以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评分显失公正的考官提出警告,并责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建议撤换考官;
  (二)及时纠正考官的违规行为,对于违纪考官,建议取消面试考官资格,注销考官资格证书;
  (三)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建议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没有到场的,不能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人员签认的,不作为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条  每一场面试结束后,监督人员对考场设置、工作程序、执行纪律等是否出现异常情况,以及对考官、考生、工作人员违反面试工作纪律的处理建议,如实记录《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考场情况记录表》,并签署姓名。

                               第七章   处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面试中有严重违反规定的考官,可以临场进行撤换。
  第三十二条  对于考官评分有失客观公正的,延长其资格审核、晋级。对评分显失公正或违规违纪的考官,经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考官资格,注销考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分显失公正的,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宣布面试成绩无效,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面试。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进入面试场所,或不按规定及时暂交保管的,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操作规程、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属于违纪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
  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招考单位在面试工作开始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由我省承担的中央驻本省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25日颁发《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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