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选拔军队飞行学员的通知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选拔军队飞行学员的通知
闽教高[2005]146号
转发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选拔
军队飞行学员的通知
各本科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选拔军队飞行学员的通知》([2005]政干字第49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做好学生的宣传动员、报名推荐、预选初检和录取学生转校工作,并配合做好学生政审工作,确保选拔飞行员的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福建省教育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中选拔军队飞行学员的通知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通知)
总政治部
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选拔军队飞行学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育委员会)、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和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规划》精神,为拓宽军队飞行员选拔渠道,加快高素质飞人才培养步伐,确定在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选拔军队飞行学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选拔对象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从事飞行事业,符合《关于军队招收飞行学员政治条件的规定》([1999]政联字第5号)要求;培训层次本科,学业成绩优良;符合招收飞行学员的体格检查和心理素质选拔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规定学制,毕业时年龄不超过24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未婚。
二、选拔办法 学生自愿报名,所在院系推荐;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军队有关选拔标准和要求,组织学生进行初步体格检查,军队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部门对初选合格者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和心理素质选拔;公安部门、普通高等学校与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对体格检查、心理素质选拔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部门组织录取。被录取学生由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普通高等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在军队飞行院校培训结束。
三、培训使用和职级待遇 被录取学生转入军队飞行院校进行航空理论学习和飞行训练,合格者由军队飞行院校颁发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毕业证书,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军事学学士学位,并分配到航空兵部队任职。因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区分具体情况颁发结业或者肄业证书,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充分考虑本人意愿,可以退伍回原普通高等学校继续完成学业;转入军队相关院校,毕业后分配到部队工作。因政治思想或违纪等原因被淘汰的,按照《军队院校学员淘汰实施办法》([2000]政千字第306号)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2005]政联字第2号)有关规定办理。被录取学生入伍后,按照军队飞行院校初级教练机飞行学员标准确定学员津贴,享受航空飞行任务津贴。学员毕业时,参照军队同期毕业的本科飞行学员标准确定职级待遇,并授予相应军衔。
四、实施步骤 2006年,先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二年级学生中开展选拔飞行学员的试点工作,具体事宜由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部门直接与有关普通高等院校联系办理。试点期间,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路子,认真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从2007年起,根据军队飞行人员队伍建设需要,逐步扩大选拔范围,视情增加选拔数量。
五、职责分工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选拔飞行学员工作,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和总政治部统一领导下,由军地有关部门和院校分工负责。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部门负责工作组织等划和飞行学员选拔录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协调、督促检查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推荐和预选等工作;省级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政审工作;各普通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学生的宣传动员、报名推荐、预选初检和录取学生转校工作,配合做好学生政审工作;军队和武警部队驻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配合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做好相关工作。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选拔飞行学员,是提高军队飞行人员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和公安部门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这项工作。普通高等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满足军队飞行人才补充需要,鼓励动员优秀学生积极参加军队飞行学员选拔。军队招收飞行学员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教育部 公安部 总政治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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