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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五大变革

    2013年8月26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2号),并相继出台了《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对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的培养目标、报考条件、报名资格审查、初试、复试、录取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对报名条件、报考资格、学费、以及录取等作出重大改革。
    变革之一:报考研究生不再受年龄限制。在此之前,要求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而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从2014年开始,报考研究生不再有年龄限制。
    变革之二:研究生招生实行全面收费。我国原有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来源分为中央(地方)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今年初,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经国务院同意,对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作出改革,建立了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即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现阶段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确定。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实行属地化管理。
    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变革之三:硕士生录取类别由4种简化为2种。2014年前,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4种。这次改革规定,从2014年起,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和定向两种。
    变革之四:加强考生学历学籍信息的网上审查。新规定要求在报名期间必须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未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的,原则上不予现场确认。
    变革之五: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新规定要求招生单位及时、充分、规范地公开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复试名单、复试成绩、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并按要求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而这次改革之前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关于2014年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与初试时间等友情提醒。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1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考生到报考点指定的地方进行现场确认,考生提交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月6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初试日期为2014年1月4日至1月5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月6日进行)。考试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1月6日,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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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 线  2013-09-18 1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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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质量有了“国家标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了针对学术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这意味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有了首部“国家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实施《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编写工作历时两年,近千名专家参与。

    《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一级学科分别制订,目的是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提供依据,为导师指导研究生提供参考,为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标准。

    基本要求从学科前沿、社会需求、知识结构、综合素养与能力、基本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各学科研究生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反映了各一级学科人才培养的特点,同时也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有特色、高水平的人才培养留有空间。

    据悉,此次印发的是35个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其余75个一级学科的基本要求将于年底前印发。此外,专业学位《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国务院学委员会已委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拟于明年完成。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制订培养方案和开展学位授予等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还根据新修订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还印发了《一级学科简介》,从学科概况、学科内涵、学科范围、培养目标和相关学科五个方面对全部110个一级学科进行界定和描述。 

    国务院学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印发和实施《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将对保证我国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基本质量,推进研究生教育分类评价,提高学科建设水平,促进学术交流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也为社会了解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开展质量监督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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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 线  2013-11-04 10: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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