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福建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即日起执行,同时省内过去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一律废止。该《办法》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暂试行至2009年2月28日。
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严防重复收费
该《办法》规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等非企业法人单位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对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其在校生及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外收取培训费。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在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按照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免除理论考核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考核鉴定费按五级三类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职业资格5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进行。按有关规定,将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归并为A、B、C三大类。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办法》中公布的《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执行。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各等级统一按每人130元收取。
职业技能鉴定单科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费按其对应级别鉴定费标准减半收取。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取10元试卷费。
评技师和高级技师可收综合评审费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费按“谁评审、谁收取”的原则,并只对技师、高级技师收取,其他初、中、高级工不得收取综合评审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包括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等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证费的标准为:相应的鉴定指导中心对初次申报培训考核认证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收取资格培训考核认证费(含办理证卡等费用、下同);按规定接受定期继续教育的,按每人次100元收取考核认证费。
对因个人原因造成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坏需进行补证的,可收取10元补证工本费。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
另外,除国家规定的一般工种外,国家行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持证上岗的行业特有工种,由该行业、部门组织,按照《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的要求,实行“两考合一”,同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不得重复收费。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与鉴定挂钩。职业技能鉴定前的培训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培训机构应本着学员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和强行收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其下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对象实施减免政策。
该帖子在 2007-03-14 13:31:45 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