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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介绍]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一、考试由来

  在职称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人事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同年,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2001年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0〕164号)。

  根据114号文件精神,卫生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根据462号文、164号两个文件精神,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462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成立专家委员会和全国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二、考试实施

  2001年根据以上三个文件精神,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正式实施,考试专业为91个,考试科目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每科总分为100分,均为选择题。2002年开考中医专业,考试专业达112个。200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护士资格考试并轨,同年,开始实施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制度。2004年合并、去除6个专业,考试专业为106个。2005年新增两个专业,共开考108个专业。

三、报考条件

(一)临床医学医师类(中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

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3、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性质

  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考试实行“五统一”: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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