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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介绍]

价格鉴证师考试简介

  价格鉴证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9年6月,依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国家开始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2001年11月,人事部办公厅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中,对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进行。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五个科目:《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3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6年。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

(一) 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

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前一年的12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价格鉴证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1日人发[199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 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组织进行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并成立认定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二、考试的时间、科目和方法
  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4月16日上午9∶00-11∶30。考试科目为《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三、参加考试的报名条件
  凡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199 7]1662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计价调[1998]952号)规定,取得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价格鉴证机构内从事价格鉴证业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参加考试者应于2000年1月底前填报《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1.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所在价格鉴证机构的工作证明(式样见附件二);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

  (二)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后,分别在报名资格合格者的《审查表》上加盖印章。2000年2月底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统计 表》(见附件三)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持《审查表》及有关材料于2000年2月20日前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地人事职改部门最迟应于2000年2月底前完成报名工作并确定考点和考场。认定考试 考场设在省会城市。

  (二)认定考试教材统一使用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价格鉴证案例分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考试前对考生进行辅导。

  (三)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合格标准。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和个人的认定考试资格。

  (五)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按职责分工,分别与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附件:一、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审查表
     二、价格鉴证工作情况证明(略)
     三、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统计表(略)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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