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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培训信息]

关于印发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的通知
劳社鉴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保证营销师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和《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论文答辩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
2.营销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论文答辩实施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营销师职业
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知识部分:包括职业道德考核和理论知识考核。
(二)技能部分:包括书面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
二、知识部分考核
(一)方式:书面闭卷标准化考试,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题型: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和判断题共三种题型。
(三)时间:90分钟(职业道德30分钟,理论知识60分钟)。
(四)计分:职业道德考核卷面满分为20分,12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核卷面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三、技能部分考核
(一)书面技能考核
1、方式:书面闭卷考试。
2、题型:包括案例选择题、案例分析题、情景模拟(录像测试)题和方案策划题共四种题型。
3、时间:120分钟。
4、计分:卷面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二)论文答辩的有关事项见附件2。
四、成绩计算
(一)总成绩计算:
1、知识部分总成绩=职业道德成绩+理论知识成绩×80%。
2、技能部分总成绩=书面技能成绩×80%+论文答辩成绩×20%。
(二)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书面技能和论文答辩共四个部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可获得营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总成绩不及格,且仅一项成绩不及格者,其合格成绩保留一年有效,保留期内可自愿申请参加一次补考。

附件2
营销师职业
全国统一鉴定试点论文答辩实施办法

一、基本要求
参加营销师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国统一鉴定的考生,均须参加论文答辩部分的考核。考生在参加统考报名时要向省级鉴定指导中心提交本人撰写的论文。省级鉴定指导中心在考前统一组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考生答辩时间在统考当日下午开始,各地可根据考生人数确定答辩日程。
二、论文撰写
(一)论文选题
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和考试指南,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营销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
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
2、论文字数3000~5000字。
3、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内容须注明出处。
4、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8份。
5、考生应围绕论文主题收集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从事科学实践,得出相关结论,并将这一研究过程和结论以文字、图表等方式组织到论文之中,形成完整的论文内容。
6、论文内容应达到四条标准:一是论文内容是否围绕主题,主题是否突出;二是论点是否鲜明,得出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有创新;三是论证过程是否逻辑严谨,数据是否准确,阐述是否完整;四是论文的文字是否通顺流畅,表述是否恰当。
(三)论文格式要求
1、论文格式的一般要求
(1)论文由标题、署名、摘要、正文、注释及参考文献组成。
(2)标题即文章的名称,它应当能够反映文章的内容,或是反映论题的范围,尽量做到简短、直接、贴切、凝练、醒目和新颖。
(3)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概括文章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300字。
(4)注释是对论文中需要解释的词句加以说明,或是对论文中引用的词句、观点注明来源出处。注释一律采用尾注的方式(即在论文的末尾加注释)。
(5)参考文献是在论文写作中对论文撰写人起到启示、参考作用的书籍、报刊中的文章,出于尊重他人观点、成果的需要,同时便于读者查询原文,一般应在论文的后面列出主要参考文献的目录。(见表1)
(6)注释和参考文献的标注格式为:①图书,按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版次的顺序标注,注释在最后要标明页码;②期刊,按作者、篇名、期刊名称、年份(期号)、页码的顺序标注;③报纸,按作者、篇名、报纸名称、年份日期、版次的顺序标注。
(四)论文提交要求
论文提交时一律装入文件袋并贴封,文件袋封面格式和论文首页格式应统一(见表2)。
三、论文答辩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省级鉴定中心根据申请答辩人数的多少成立若干答辩委员会;
2、答辩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席1人,答辩委员会配秘书一名,负责答辩会的记录工作;
3、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营销管理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取得营销师考评员任职资格证书。
4、论文答辩的组织和考务管理由省级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管理。
(二)论文内容评定
1、由答辩委员会委员独立对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将评定结果填入论文答辩评分表(表3中的论文内容部分),同时填写相应的答辩问题。
2、跑题、偏题,或结论不正确,或论据、数据基本不准确,或逻辑结构严重混乱,或语句文字不通顺、病句、错别字太多的论文为不合格论文,不得参加答辩。
3、论文内容部分占论文答辩成绩中的60分,按答辩委员会中每位成员评定的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考生论文内容部分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达到36分),方可参加答辩。
(三)答辩的主要程序和内容
1、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
2、答辩人在5分钟内汇报论文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说明的问题。
3、答辩委员进行提问,答辩人当场作答,答辩时间15分钟,答辩人须正确回答答辩委员所提出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问题方算通过
4、答辩人回避,答辩委员将评定项目成绩填入论文答辩评分表(表3中的论文答辩部分),答辩委员会秘书汇总评分表。
5、考生论文答辩部分的成绩占论文答辩总成绩中的40分,由答辩委员会中每位成员评定的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达到24分为合格。
四、成绩统计与上报
(一)成绩统计要求
1、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考生论文内容进行评定后,由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登记汇总考生论文内容评定成绩,并在统考之前公布参加论文答辩人员的名单。
2、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考生论文的评分表(表3、表4)和论文由各地区统一封存保管,待考生论文答辩时使用。
3、考生论文答辩结束后,由省级鉴定中心负责考生论文答辩成绩的登记汇总工作并统计考生综合评定情况。省级鉴定中心保存考生论文和答辩委员会委员评分表(表3、表4)和各答辩委员会答辩记录。
(二)相关资料的上报
1、各地要按照考务管理要求,及时对论文鉴定成绩进行汇总统计和质量分析,并将有关情况通过统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计与理论部分和技能部分的成绩一同上报部鉴定中心。
2、省级鉴定中心需向部鉴定中心上报考生参加评定的论文两份及相对应的答辩委员会委员评分表(表3、表4)、各答辩委员会的答辩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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