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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央驻闽、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更好地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我们制定《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8月12日

 

 

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更好地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福建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财会〔201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不含厦门)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网络继续教育。

    第三条  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登录福建省财政厅网站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自行选择平台上公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必须在报名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网络考试,否则视同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不予登记,当年所取得的学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继续教育培训平台必须能保证24小时不间断的技术维护服务。在发现服务故障30分钟内及时响应,并及时排查,具备完善的故障响应机制,故障发生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恢复。及时处理在线学习出现的问题,具备答疑功能,及时解答学员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同时要求能实时对接到省财政厅统一建立的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上。

    第八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对接的程序:

    (一)有意向承担网络继续教育且符合条件的单位、社会团体,应在每年度省财政厅会计处在福建省财政厅网站上发布的对接资料提交日期前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交对接资料,对接资料包括书面承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意向书及可证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声明;

    (二)省财政厅对收到的对接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网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实现其平台与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实时对接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将适时在福建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并将培训课件的内容、课程设置、学分记录方式等报省财政厅备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继续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参考。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相关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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