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2008]7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8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3、经所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4、无犯罪记录。
二、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除表上指定位置贴照片外,另贴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于其中一份申请表的填表须知右下角(办理注册证用);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注册所在单位公章),并按要求贴在注册申请表中指定位置;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注册所在单位公章)一份;
4、在外省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申请注册的,应提交由取得资格所在地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
三、注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于2008年5月10日前报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今后由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受理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事宜。
四、 其他事项:
1、注册申请表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网址: www. fjjs.gov.cn)、福建省房地产信息网(网址:www.fjsfx.org)下载;
2、未按时申请注册的,今年不予补办。
五、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湖滨路后曹巷45号1号楼105室, 邮编:350001
联系电话:0591-87543735、87543732、87543594
联系人:黄忠武、陈丽恒、林丽华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