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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人[201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国土房产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5〕135号)精神,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将于2015年11月14-15日举行。现就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科目名称

11月14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 (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 (原房地产经纪概论,自备计算器) 

11月15日 

上午 

9:00-11:30 

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 (原房地产经纪实务,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16:30 

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自备计算器) 

 

  二、参加考试人员 

  2014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缴费成功的人员。9月20日前各设区原报名点(详见附件)负责将考试信息告知所属地市考生。 

 

  三、考试科目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原《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原《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原《房地产经纪实务》)4科。考试大纲不变。 

 

  四、准考证打印 

  9月15日起考生可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查看报考信息,11月4日起可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办法实行,其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六、注意事项 

  1、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型,采取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 

  2、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黑色墨水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考场不另发草稿纸。 

 

  七、资格证书 

  1、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通知》规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资格证书可凭身份证件到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领取,已委托邮寄的将由注册中心邮寄。具体领取方式将另行通知。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方式:0591-8766792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关于2015年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原定于2014年10月18、19日举行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推迟至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2014年度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并缴费成功的人员。

 

    二、考试科目。按照《通知》规定,考试科目为:《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原《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原《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原《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和《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原《房地产经纪实务》)4科。考试大纲不变。

 

    三、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通知》规定,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四、证书。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通知》规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请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同各地考试组织实施机构,抓紧做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5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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