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劳社文[2006] 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闽政[2004]10号)的要求,加强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是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为加大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关注信用管理的人才培养孕育工作,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规范信用管理师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大力拓展新领域的职业资格认证,整体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2005年度第一季度公布的第三批新职业,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为宗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规则,开展鉴定试点工作。
二、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
1、在福建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协调管理指导下,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配合开展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2、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贸行政部门的协调管理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3、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帮促企业建立信用制度,指导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人员加强信用知识学习。
4、有关机构可根据鉴定培训标准(详见附件1)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试点单位审批表》(见附件2)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省指导中心将在中心网站上公布试点机构的名单。
三、鉴定等级
信用管理师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四、申报条件
信用管理师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从事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职业工作和企业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毕业的从业人员。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相关专业包括:信用管理类专业、经济管理类专业以及财务、会计、营销、法律、企业管理等专业。
相关职业包括:企业信用管理委员会等信用管理部门从业人员、企业风险管理部门从业人员、企业贸管部门从业人员、企业财务部门从业人员、企业营销部门从业人员、企业法务部门从业人员以及企业信用专员或专业会计人员、法制或清欠人员等。
五、鉴定方式
三级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均实行百分制,各科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二级鉴定还需进行论文答辩。
六、颁发证书
经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省指导中心按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证书相片左上角加贴“福建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防伪有效标志。其名单及时抄送省经贸委。
七、培训与报名
1、培训
考生的辅导培训将由具备专业资质认证的培训鉴定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推荐教材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
2、报名
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按隶属关系向省(或市)指导中心报名。省指导中心将根据各设区市的报名情况,按全省统考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考试日期,统一组织考试。
附件:1、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培训标准
2、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试点单位审批表
二OO六年 月 日
主题词:信用管理师 鉴定 通知
抄送: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全国统一鉴定报考点、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6年9月 日印发
附件1: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培训标准
一、培训鉴定机构
(一)办公场地与办公设备
有独立的专用办公室(20平方米以上),具备办公桌椅、保险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文件档案柜、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师资
培训鉴定机构必须要具有符合《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师资。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系统的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以及在企业信用管理或征信技术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或教学经验,并经师资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证书者。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培训鉴定机构从事相关培训教育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能够在所在区域获得普遍认同,并具有较大影响。
二、培训场所
培训鉴定的场所必须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
1、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桌椅配置: 单人单桌(30套)
3、设备配置: 扩音系统(麦克风、扩音器);多媒体系统(电脑、投影仪、幕布)
三、培训实施
1、鉴定培训机构应该遵守服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认真开展鉴定培训工作。
2、鉴定培训机构应该组织培训教师,依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积极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各种问题并参与课程设置等有关工作,在规定的学时数内对学员进行系统完整的知识技能培训。
3、鉴定培训机构,必须遵照“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全省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