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进行复检验证的通知
闽建考[2005]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今年对全省物业管理企业持证人员的岗位证书进行复检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检验证的对象
2003年前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单位工作的所有人员。
二、复检验证的时间
复检验证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集中审验一次。
三、复检验证应提交的材料
1、物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检验证表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2、持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
4、继续教育证明。
四、复检验证的程序
1、由持证人员填写岗位证书复检验证表报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对持证人员工作完成情况以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业绩等情况在复检验证表、岗位证书记录档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汇总后逐级报县(市区)设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复检验证条件的填写汇总表(并附汇总表软盘),报建设厅考办。
3、省建设厅考办进行审验,通过后在岗位证书上加盖复检验证专用章。
4、持证人员单位变更的,由设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岗位证书上予以确认。
五、要求
1、2006年1月1日起,发证已满三年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未进行复检验证的停止使用。
2、持证人员每三年必须参加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1、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检验证登记汇总表
2、岗位证书复检表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