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4]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以及现行的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省厅制定了《福建省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迳向福建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7日
福建省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
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办法
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和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建综〔20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一)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发挥岗位培训主体作用,做到从事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岗位专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
(二)进一步转变职能,方便企业,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优则优的原则,规范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逐步推行全省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评价考核、统一证书式样等“五统一”制度,提升考核评价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组织管理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组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二)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考核评价机构负责实施。
(三)企事业单位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要求,科学合理设置职业岗位,配备专业人员,健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做到岗位培训与岗位(职务)聘任、业绩考核、薪酬待遇等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
三、职业岗位
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首批职业岗位设置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以下简称“八大员”)。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施工等四个专业子类。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设其他专业子类。经考核评价合格的专业人员,由省厅核发给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简称“岗位证书”)
四、岗位培训
(一)严格实行考培分开制度,即考核评价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培训由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评价部门不得举办、不得强制考生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辅导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并落实好岗位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加大培训投入,落实培训经费,有序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做好岗位证书申报工作。
(二)不具备职业岗位培训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委托具有相关职业岗位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培训。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推荐培训质量高、信誉好职业岗位的培训机构。
(三)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建设类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相关职业岗位的培训,经考核评价合格的,先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待施工实践年限符合要求后,再予以办理岗位证书。
五、考核评价
(一)“八大员”岗位职业能力由专业学历、职业经历和专业能力组成,采取综合评价方式进行考核。专业学历以文化程度为评价指标,职业经历以施工现场职业实践年限为评价指标,专业能力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为评价指标。
(二)按照职业标准要求,已经通过施工员、质量员职业能力评价的专业人员,申请参加“八大员”其他岗位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可免试相关法律法规、通用知识和基础知识。
六、岗位申报
(一)申报职业能力考核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2.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
3.具有本岗位相关的施工现场职业实践经验;
4.经所在企业认定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5.岗位实践任职年限符合JGJ/T250标准要求。
(二)“八大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可根据岗位技术水平和可涵盖工作范围,允许专业人员申请一证多岗,但不得超过5个岗位,具体要求按照闽建综〔2012〕7号文件办理。申请“八大员”岗位证书提交岗位考核评价申请表一式两份(表1)。
(三)全省“八大员”岗位考核评价工作计划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制定,原则上每季度末举办1次。报名、受理、考试等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经考核评价的合格人员名单,各地按照闽建综〔2012〕7号文件要求,统一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发证、公布。
(四) “八大员”岗位考核评价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实行网上报名、能力测试、成绩查询及继续教育等信息化服务,做到网上互联,信息动态管理,方便企业。
七、继续教育
(一)“八大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不少于96学时。已完成一种岗位继续教育的,可免予参加其他岗位公共科目的继续教育,但应参加专业科目学习。
(二)“八大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原则,统一参加“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其学习证明作为岗位证书复审的依据,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相关行业协会应予认可。
八、复检验证
(一)“八大员”岗位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验证。复审验证合格人员名单按照闽建综〔2012〕7号文件要求,统一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网上公布。
(二)“八大员”岗位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验证,一律停止使用。超过1年未申请复检的,注销证书档案信息。复检验证应提交“八大员”岗位证书延期复检、换证汇总表一式两份(表2)。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复审:
1.未按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九、证书管理
(一)“八大员” 岗位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统一式样,统一编号,统一套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岗位证书公章,按数量需求发给各地。
(二)证书信息变更、校正及复检验证等动态管理工作,由各地负责统一在“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办理,随时上网查询验证。“八大员”岗位证书变更应提交变更(信息校正)申请表一式一份(表3)。遗失补证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表4)。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八大员”岗位证书。被取消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八大员”岗位考核评价:
1.通过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证书的;
2.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原因导致发生较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从业活动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申请“八大员”岗位证书人员,有替考、作弊等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核评价。
(六)上述被取消岗位证书或替考、作弊被处理的人员,一律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十、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持有原我省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原证书有效期满时,按职业标准规定经复审合格的,逐步换发全国统一的“八大员”岗位证书。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安全员考核合格证书。取得我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安全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
(三)闽籍驻外施工企业专业人员申请“八大员”岗位证书,仍按照闽建综〔2012〕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八大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考试收费的监督检查。
(五)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之前制定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1.岗位考核申请表
2.岗位培训考核证延期复检、换证汇总表
3.岗位培训考核证变更(信息校正)申请表
4.岗位培训考核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