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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7]19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报名条件

    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五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二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4、研究生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四)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须满2年。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考生须在2007年11月10~30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上传)。网上报名申报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报名人员所在的地市,在榕的省属单位的考生考点填写省属。

    (二)所在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经档案存放单位盖章)。

    (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中直、省直在榕单位的现场确认地点(即省属报名点)设在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生厅大院9号楼),现场确认时间为:2007年12月3日 -12月7日。各设区的市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考生可向各设区的市卫生局咨询详情。

 

三、材料要求

    (一)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3、本人近期2寸彩色(蓝底)同版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及复印件,报名时须填写原档案号。

    (三)申报护理专业中级、初级(师)的人员,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四)申报中级、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师)、初级(士)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阶段岗位工作满2年的证明材料。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申报专业的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含026和089)的人员,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试点单位,还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全科医学中级的考生还必须提交全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港、澳、台考生,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七)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的人员,必须提交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社区医疗机构许可证及考生本人的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注册证书。

 

四、其他说明

    1、2008年度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1)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

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2)纸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2、关于学历问题

    (1)按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于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学校名单详见附件2)。其毕业证书均须经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由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且其名单在招生花名册有备案的方可报名。

    (3)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须经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名单详见附件3)。

    (4)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设区市教育局验印。

    (5)省外高、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各设区市卫生局须将申报护理初级(士)的人员的有关报名信息汇总成册(见附件4)并附上其毕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在考点信息上传考区的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审查。

    4、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严明纪律,注重防范,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1、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福建省卫生职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名单

3、福建省具有执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

4、省、市、县级医疗机构申报护理初级(士)人员有关报名信息花名册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需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3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为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  考试  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2007年10月15日印发

 

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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