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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

闽卫人[2007]21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

 

    为了做好2007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

    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定于2008年1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对象

    凡申报晋升2007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全省卫生系统及非卫生系统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规定的卫生高级技术资格条件的,经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名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资格预审者提交2007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本次考试成绩三年内有效。

 

三、考试内容

    ㈠考试范围:考试范围为申报人员所报专业要求具备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学科发展新进展及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等。

    ㈡考试专业:考试专业为95个,见《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一览表》(以下简称《考试专业一览表》,附件1)。报考专业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㈢考试形式:考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题型有四种:单选题、共用题干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

 

四、考试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和省卫生厅共同实施组织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及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承担。

 

五、报考的具体办法

    1.申报材料:

    ⑴申报人员填写《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表》(一式1份,以下简称报名表)

    ⑵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⑶一寸同版彩照4张

    ⑷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名表》各栏目内容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省属医疗单位于2007年12月1日前将《报名表》报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各设区市由卫生局负责汇总。评审材料仍按原渠道报送。

    2.各设区市卫生局将申报人员报名情况汇总后,将《申报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花名册》(附件3)一式1份于2007年12月5日前报省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并发邮件至fjfzgy@hotmail.com

 

附件:

1.    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一览表

2.    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表

3.    申报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花名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报送2007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闽卫人[2007]21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

 

    为了做好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和省人事厅《关于职称改革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00]84号)、《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报送200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的要求

    1.设区的市职改办或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2.“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其中两个年度的考核成绩请填写考核等级,用EXCEL制表,统一用A4纸,并附上软盘);

    3.“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的简明情况表”一式30份(其中两个年度的考核成绩请填写考核等级,表格内容要求打印,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5.任现职以来近五个年度(超前申报者按任职实际年限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各一式1份;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任职资格证书)一式1份及聘任书一式1份;

    7.申报对象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日的证明一式1份;

    8.最后(或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9.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各一式1份,如有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者应提交样书一本。

    10.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均应参加业务面试,要求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要求打印,字数不超过2000字,一式10份),并提交一篇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的论文进行论文鉴定或答辩(一式10份。其中除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副高级人员外,其余正常晋升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进行论文鉴定〈请将论文目录中的姓名、论文中的单位和姓名覆盖〉;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未满规定任职年限〈不含临床医师类别〉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论文答辩)。每份均应附上“参加业务面试、论文鉴定、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一式10份,统一用A4纸)。

    11.获得科技成果奖和荣誉奖者应附上受奖证件的复印件一式1份。

    12.外语考试成绩证书(免试者提交免试审批表)一式1份。

    13.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一式1份。

    14.县级(市、区)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时须提交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

    15.省属、设区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鉴定表”一式1份(见闽卫[1998]454号文件附件三)。属于文件规定免于下乡定期工作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6.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属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任职周期提交平均每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按任职周期提交3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累计75学分。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并附上I类学分等相关证明材料。

    17.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18.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人员必须提交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师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19.所有申报人员的“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应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单位推荐意见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推荐。”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1.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有针对性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由设区市以上政府卫生行政、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人发[2006]185号)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前后年限合并计算。

    2.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应提交原件。若属非法刊物的按不符合条件处理。

    3.各种上报材料均应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各种证件的复印件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章的材料不予使用。

    4.统一使用由福建省卫生厅印制的评审卫生技术职务材料袋,袋面上的专业一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

    5.凡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人员,按《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39号)收取评审费。

    6.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和呈报工作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评审材料上报省卫生厅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设区市各单位必须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认真进行审查,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切实把好材料的质量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不予使用;凡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保证报送评审材料和评审工作如期顺利进行,各设区市各单位要切实按照规定按时、按质上报材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再予以反馈,也不提交评审。

 

附件:

1、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附件1.xls

2、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附表2.doc

3、参加业务面试人员简明情况表 附件3.doc

4、参加论文鉴定人员简明情况表 附件4.doc

5、参加论文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 附件5.doc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人事厅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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