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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18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党群工作部、卫生计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2018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18年5月底-6月初举行。根据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18〕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福建考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保障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在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取得中专学历;大专学历的毕业生,须先参加士级资格考试。

    2、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2)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3)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

    (4)研究生结业或硕士学位者。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7年;

    2、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

    3、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4、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5、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规定,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和学位。

 

二、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19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资料(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规定上传)。

网上报名表中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报名人员所在的地市,在榕的中直、省属单位的考生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考点填写“省属”。

    (二)单位审查:自行打印填写好的《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盖章(流动人员须加盖档案存放单位印章)。

    (三)现场确认:考生携带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含证明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设区市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中直、省直在榕单位的现场确认地点(即省属报名点)设在省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心(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生计生委大院9号楼),现场确认时间为:2018年1月17-19日。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并依以下所列材料顺序装订):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A4规格),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有效期内,正反面复印)。港、澳、台及外籍考生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卫生类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及外籍考生,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提交本专业下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从事现工作岗位满2年的聘书原件和复印件。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301—365),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初级护理师(专业代码为203-204)及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368-374),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执业注册证书。

    6、按规定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申报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资格审核:各设区市考点、福建考区要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考点资格审核工作在2018年1月22日前完成。考区资格复核时间在2018年1月25日前完成。

    (五)网上缴费:经过资格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报名页面,通过“e缴通公共缴费平台”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2018年1月25—30日。

 

三、考试实施

(一)人机对话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27日,

6月2、3日

 

0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纸笔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6日

0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7日

0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四、考务管理

    各设区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及福建考区的考务工作安排(附件1),认真做好考试的报名宣传及考务组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卫考办函〔2015〕1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五、注意事项

    (一)关于报名资格说明

    1、报考人员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2018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的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2、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执业从业准入制度,不得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跨一级申报专业需同级转考的,参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分级一览表》(附件3),同级转评的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师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

    4、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间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关于学历的说明

    1. 1994年以前(含1994年)入学的卫生中等专业的毕业生(含非卫生行业中专学校),按原省卫生厅、省教委《关于加强卫生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教育管理的联合通知》(闽卫教[1994]216号),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允许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 1995年(含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入学的我省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卫生专业毕业生,其毕业证书必须有省教育厅验印方可报名。

    3. 根据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在职卫技人员函授卫生中专学历班的通知》(闽卫教〔2000〕147号)精神,2000年卫生职业职工中专和部分普通中专卫校招收的有职称无学历人员,其毕业证书有省或市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并且其名单有在招生花名册中备案的方可报名。

    4. 2002年以前(不含2002年)所有普通中专卫校的学历,其毕业证书上必须有省教育厅的验印方可报名。2002年以后(含2002年)入学的普通中专卫校的学生,其学历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具有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中专卫校及专业的通知》(闽卫科教〔2002〕96号)规定,符合卫生部规定条件的方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资格的考试。

    5. 2002年以后(含2002年)普通中专卫校毕业证书上的钢印由地市教育局验印。

    6. 省外高、中等成人医学院校毕业生须有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学位),报考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7. 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医学远程教育)的学历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闽教高〔2008〕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按照《关于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6号)要求,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级以上单位负责资格审核。团级以上单位统一与所在考点办理军队考生的数据交接、考场安排及考试实施等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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