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闽建筑函[2006]9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6]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1、2002年初始注册且2004年续期注册合格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235000××××”);
2、2004年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为“建[造]0435000××××”)。
二、续期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续期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证书上续期注册栏、变更注册栏有登记内容的均需复印完整);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
4、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本人);
5、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只需在申报系统上填写,不必提交业绩复印件);
6、注册在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应提供上一年度执业机构为其缴纳社保的对帐单及单位造价资质证书复印件;
7、2寸相片一张(仅2002年初始注册人员提供)。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进入个人版,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个人基本数据完整输入并检查无误后保全数据,打印“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提交聘用单位,经聘用单位审核盖章后,所有申报材料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将网上申报数据上传到“福建省”。
四、续期注册结论
续期注册结论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论为不合格:
1、无工作业绩证明的;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未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6、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续期注册后续工作
续期注册结果公布后,凡2004年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应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到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2002年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需换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换发时间另行通知)。逾期不办理续期注册的,原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失效。
六、其它事项
1、造价工程师登陆管理系统后,必须牢记个人登陆密码。如忘记密码,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到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查询;
2、未进行网上申报的,本次续期注册材料暂不受理;
3、办理续期注册期间暂停办理变更注册;
4、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期注册的,逾期不予受理。
建设部信息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10-88370110、58934547
省建设厅业务咨询电话:0591-87546767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标造函[2006]64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截止2006年底,注册有效时间到期的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申请方式
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
三、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续期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申请表上报,并将“续期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和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4、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续期注册审核情况、合格与不合格人员名单汇总,报送建设部备案;
三、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和身份证;
3.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
5.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证明。
四、续期注册受理时间
请各注册机构于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2月20日办理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2006年12月31日前将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同时将续期注册人员的网上审批结果通过“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报至建设部。
五、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
凡2002年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人员,在办理续期注册的同时,完成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换发工作。请各注册机构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发新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的同时,将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收回,逾期不办理换发的,原注册证书及专用章失效。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