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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闽建筑函[2008]3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现将我省2008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生成)二份;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一份;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每年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少于15学时)的证明材料;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8、2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张。
  以上应提交的材料请按先后顺序装订完整;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请方式及程序
  (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采用提交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登陆“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zczx.fjjs.gov.cn/),进入“网上申报注册系统”,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入“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部分,填写初始注册信息,打印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于2008年6月6日前报送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并同时将网上数据上传至“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未经网上登记注册的,书面材料不予受理。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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