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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5〕112号 )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06〕 15号)精神,现将2006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7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 5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 3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 1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 6年。
(七)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 2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的考试,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八)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 〕 9 号)文件精神,自 2005 年度起,凡符合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06年9月8日 |
下午 2∶00-4∶30 |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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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1∶30 |
法学基础知识 |
下午 2∶00-4∶30 |
价格政策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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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1∶30 |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
下午 2∶00-4∶30 |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
三、考试成绩管理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