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考试培训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福州市五四北泰禾广场写字楼1号楼13层 邮编:350013
电话:0591-87249053(总机) 传真:0591-87249099 通用网址:福建考试培训
Http://www.fjkspx.com E-mail:Train@fjkspx.com QQ:609495232 982015027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办公室:
你们《关于继续开展企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分别于7月9日、11月26日在北京地区开展两次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试验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我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你办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参照辅导教材的内容,组织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试验性培训试点工作。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专家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
三、我中心负责组织试点期间的考核鉴定工作,考试合格者由我中心统一印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质量督导。试点工作结束后,你办要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附件:1、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
2、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鉴定考核方案
附件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合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合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合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摘自《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8号)
附件2:
说明:本次综合评审采用文件筐的方式,文件筐又叫公文处理测验,模拟现实工作情景为考生提供一系列文件和材料,要求其在规定的条件下对这些文件进行处理,以考察其工作能力和处事风格等。
备注:
1、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三门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2、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关于同意开展高级项目管理师试验性鉴定工作的复函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中心《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项目管理师一级试验性鉴定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于5月28日、9月17日在北京市各开展一次高级项目管理师试验性鉴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试点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并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进行。
二、你中心要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做好试点期间具体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工作。并将试点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资料报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试点工作结束后,提交试验性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三、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试验性鉴定考核和质量督导工作,考试合格者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希望你中心在试验性鉴定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专业性和技术要求,并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保证此次试验性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高级项目管理师申报条件
2、高级项目管理师试验性考核方案
附件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博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管理领导工作1年以上,负责过2-4项以上复杂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管理领导工作3年以上,负责过3-5项大型复杂项目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项目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摘自《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附件2:
备注:
l、理论知识考试、专业能力考核、综合评审三门成绩均合格者,可获得高级项目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其中某项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以后举行的考核鉴定时进行补考。
2、综合评审中的论文撰写和论文答辩按照劳社厅函[2006]10号文件中附件4规定的内容执行。
信息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