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2006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13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网络编辑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和职业指导人员。
(二)新增企业文化师、企业培训师。
(三)部分职业的鉴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这些职业是秘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和公关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
二、 试行统考日制度
(一)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在每年3月、5月、7月、9月和11月第三周的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日3天内,集中组织统考活动。在“统考日”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安排全国统一鉴定的同时,可结合实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鉴定工作。
(二)今年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在5月、11月第三周的星期六、星期日(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试验性鉴定试点时间在其他“统考日”期间安排。
三、 进一步突出技能鉴定考核
要根据职业活动特点,普遍采用技能操作、仿真模拟、情景模拟、工作实务等方式,强化实践操作技能考核。进一步扩大智能化考试平台试点,在有条件的地区普遍使用智能化考试平台,提高试题质量和考试效度,突出技能考核特色。
四、切实加强鉴定质量管理
(一)加强统考试卷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劳社部发[2000]4号),加强对试卷传递分发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国统一鉴定试卷安全。要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附件3)的要求,填报考生报名和考场安排等数据,并按试卷分装规格填报试卷分装数量,保证试卷原封送达考场。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从今年起,我部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实行集中管理。各地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劳社鉴发[2006]6号)的有关要求,选择一批具备相应设施条件的学校或机构作为固定考点,并汇总上报。我部将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2008年实现集中管理全国统一鉴定考点。
(三)严格统考现场考务管理。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名人员的申报条件。制定职业鉴定监考工作守则,做好考场管理,严格考场纪律,杜绝作弊现象。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鉴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进行考试过程在线全程监控。
(四)做好质量督导和举报查处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做好统一鉴定的质量督导工作。要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管理,做好考场监督检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010)84661120、(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并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
其他技术性文件及补充说明,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附件:1.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点击下载)
2.2007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点击下载)
3.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数据申报表(
点击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