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10〕84号
福州市人事局,省直(中直)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引进政策,解决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住房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具体销售方案另行通知。
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引进政策,解决好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住房问题,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有关住房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0〕211号)和《关于研究福建人才公寓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限价房)销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申请人条件的认定、评分等工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核查工作,人才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受理申请人申报、初审、上报核准、组织选房、销售等工作。
第四条 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单身的仅指本人)在福州市五城区无私有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人才限价房。
第五条 对象条件
(一)国家“千人计划”人选、我省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海西创业英才。以上人选予以优先保证。
(二)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 2000年5月以来从省外、海外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予以优先考虑。
(三)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人才限价房的销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确认制度。每位申请人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房,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人。
销售时,采用评分的办法,按累计积分高低确定购房人及其选房顺序,分数相同情况下依次以高学历、高职称、引进时间长、工龄长、配偶高学历为优先,仍未能分出先后的,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购买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并准备好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用人单位将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并在申请表上审核签章后,福州市属单位报福州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统一向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由用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受理并初审申报的材料,对其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在限期内没有补正的,视同申请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申请材料。
(三)上报。项目建设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上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对象条件进行认定。
(四)核查。省机关管理局房改工作部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共同核查申请人在榕住房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五)评分。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根据审核的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评分(具体评分要素详见《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评分表》),并将评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者,可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六)公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和评分结果并结合房源情况确定购房人名单。并将房源情况和购房人名单在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门户网、福建机关后勤网上和购房人所在工作单位公示10个工作日。
(七)选房。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购房人分批公开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公开选房的购房人,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八)签约。购房人在规定时间内到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签订购房合同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购买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 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毕业生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属于省外、海外引进的,须提供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引进人才批复文件或确认函的原件、复印件。属于留学人员来榕工作的,须提供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或《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的原件、复印件;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请有关部门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条 销售价格
人才限价房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开发建设企业合理利润(开发建设企业的利润为项目综合建设成本的3%)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70%至80%的比例核定。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核定的价格为销售基准价的最高限价,零售单套住房时,以核定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等差价调节系数。
第十二条 人才限价房销售后不得空置、出租或转借,除自住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购房人在交房后一年内必须入住。除购房按揭外,限价房不得进行商业抵押。
第十三条 购房人对人才限价房拥有有限产权。限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限价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省机关管理局或者其所在单位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限价房取得产权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按福州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限价房的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限价商品住房性质和限制上市交易的内容。
第十四条 人才限价房销售合同中应对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作出约定,购房人违反以上约定的,一经查实,由省机关管理局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限价房。
第十五条 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参加选房后又放弃购买已选住房的,视为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对有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形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自动丧失,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已骗购人才限价房的,由省机关管理局按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限价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十七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已购买人才限价房的,今后不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机关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评分表
申请人姓名: 工作单位:
项 目 |
分值 |
得分 |
备注 |
学历/职称(需经有关部门确认) |
博士学位且具有正高职称,或省级学科带头人及同等级人才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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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或具有正高职称,或特级教师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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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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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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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验(与岗位相关的专业工作年限) |
工作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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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不含10年)以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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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的省外、海外人才(需经有关部门确认) |
在福州五城区工作年限5年以上(含5年)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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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州五城区工作年限5年以下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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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内获奖加分
(获得多项奖励的,只加最高一项) |
国家级 |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五位完成人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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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二等奖前四位完成人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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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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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省级 |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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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二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20 |
|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三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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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
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奖或其它同等级奖项的一等奖前二位完成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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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榕工作每满1年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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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况 |
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福州五城区的配偶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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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福州五城区的配偶具有副高职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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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及户籍已在福州五城区的配偶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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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最高总分1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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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分的申请人依次以高学历、高职称、引进时间长、工龄长、配偶高学历为先,仍未能分出先后的,抽签决定。
附件: 福建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申购评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