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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20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企业发展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中关于“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及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立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

    企业是劳动者就业的主体。建立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的核心是探索培训补贴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挂钩,并以此鼓励企业对各类员工开展初级技能、专项技能及在岗技能提升等各项培训。

    本通知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

   (一)   补助条件

    企业制定培训计划,依法提取职工培训经费,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规定工种或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工当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企业可获得财政培训经费补贴。

   (二)   培训补贴经费标准

    财政培训补贴经费的标准按照企业组织职工参加技能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应技能等级确定:初级工(五级)按每人400元补贴;中级工(四级)按每人700元补贴;高级工(三级)按每人1000元补贴;技师(二级)按每人1600元补贴。

    高级技师(一级)的补贴办法和标准仍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高级技师培养补助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11号)的规定执行。

   (三)   申领程序

     1、培训计划报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确定培训专业、人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方法、目标、提取企业职工培训经费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2、提出补助申请报告。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企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企业依法提取培训经费的情况说明、企业职工经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按照补贴标准申请补贴资金金额、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并附当年获得证书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已执行用工报备制度的企业可免提供)。

     3、受理申请报告的机构。省国资委所属企业的申请报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定省劳动就业中心受理;其他各类企业(不论隶属关系)申请培训补贴的受理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指定并向社会公布。

     4、受理申请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5月和11月受理企业的申请报告。主要审核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规定,核定补助金额,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助意见。补助意见报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经费直接拨入企业开户银行帐号。

    上述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2010年受理申请报告时间为9月和11月。

 

     二、进一步用好现行各项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各地在落实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机制的同时,要继续执行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规定,积极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的展开,形成具我省特色的职业培训制度。

    以项目形式组织职业培训是各地推动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有效做法。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以促进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主要目标,按照规定制定培训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培训与就业的对接,努力提高培训促就业的效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项目培训计划,确保项目培训的规范运作。

    创业培训是实现就业的重要手段。要认真总结经验,组织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及返乡农民工、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要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因材施教,增强创业培训的实效性,并做好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的衔接,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经营率。

    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是提高新成长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的重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技工院校继续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企业吸纳劳动者并组织参加各类培训,劳动者取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企业仍可按闽财社〔2009〕1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但当年不再就同一劳动者申请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动实施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精神,及时组织并指导县(区)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先推动执行用工报备制度的企业、用工规范的企业、品牌企业开展,主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培训规划和组织实施。要按时受理企业培训经费补助申请,认真核实申请培训经费补助的相关资料。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红黑榜制度,严格考评员管理,确保技能鉴定质量。各级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各设区市要掌握所辖县(区)开展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执行情况,及时汇总统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中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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