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一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办﹝2013﹞4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统考报考点:
为加快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进一步规范我省理财规划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二级理财规划师的相关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一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开展鉴定试点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管理下,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一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二)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三)由各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报考点负责进行报名工作。
三、试点鉴定等级
本次试点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者可申报一级理财规划师:
1、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本职业(工种)二级证书后并继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2年的;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龄满13年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本职业(工种)二级证书。
五、鉴定方式
鉴定成绩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以及综合评审三个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综合评审采用论文评审答辩方式。均实行百分制,各科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六、证书管理
经一级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一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省指导中心按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证书相片左上角加贴“福建省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合格证签”防伪有效标志。证书查询网址:
www.fjosta.org.cn
七、时间安排
一级理财规划师全省统一鉴定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收费管理
一级理财规划师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的具体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63号)文件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