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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劳鉴[2006] 25号


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省属全国统一鉴定报名点: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统一鉴定各职业的综合评审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10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按照“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省考务管理工作规程和省属考点综合评审工作的实施。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各市指导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统一安排时间,负责本市考点综合评审工作的实施。
    二、物业管理师、营销师、项目管理师的综合评审按部鉴定中心的综合评审办法执行,心理咨询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的综合评审办法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上职业的综合评审项目成绩实行否定项。
    三、各市指导中心开展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工作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综合评审专家(专家条件详见综合评审办法)。凡不具备综合评审专家人数要求的各市指导中心,应向省指导中心申请派遣综合评审专家(所需费用由各市指导中心承担)协助开展综合评审工作,并在答辩前一个月根据各职业答辩人数,成立若干综合评审委员会,报省指导中心备案。
    四、有关论文综合评审的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2004]121号文)的有关精神执行。
    五、各市指导中心及统考报考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指导中心命题科反馈。
    附件从省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fjosta.org.cn)软件下载专区下载。
    附件:1、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2、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书面答辩职业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实施办法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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