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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考[2006]1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建人教专[1998]244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闽建考[2005]4号)等规定,现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持岗位证书满三年的,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复检验证。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复检验证未通过的,其岗位证书无效。
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的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委托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承办。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应根据物业企业需求,定期举办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培训班。
三、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与管理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建设厅考办认定的培训机构负责。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人数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四、在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上持有经理级岗位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原证书由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厅考办换发本省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证书。2007年7月1日起在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得使用企业经理证书。
五、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采取全脱产集中学习的方式,经理岗位培训时间为260学时,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时间为240学时,其中面授时间不得少于8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80学时。对考试合格的,由培训单位上报厅考办审核合格后发给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或在岗位证书上确认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每年按规定组织开展。今后持证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满三年之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根据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于2005年11月16日出台的《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由物业管理师担任。
与国内其他发达城市相比,南宁市物业管理的发展相对缓慢。今年年底,我国可能将产生首批通过物业管理资格考试的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师”的出现,是否将引起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变革?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
迫切需要高素质人才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对管理人员知识化、信息化、网络化、专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人才也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那么,南宁市物业管理人才的现状如何呢?
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科长、经济师陈晨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中高层人员非常欠缺。目前物业管理人员的来源大致可分三类:一是由原房管所职工直接转化而来的;二是学公共管理等专业的人员,有一定能力,但不熟悉物管的细微方面;三是物业管理的中专生、高职生以及大专生,能够胜任基本的物业管理工作,但往往缺乏管理的战略和创新思想。总体来说,因为入行人员多是“半路出家”的,所以物业人才素质参差不齐,与业主的高期望要求之间存在着矛盾。人才对企业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物业管理人才的需求对于发展南宁市物业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管理师”的出现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物业管理师”与一般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不同,他除要掌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熟练运用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之外,还应掌握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可以说,“物业管理师”是物业管理界的精英,他的出现需要经过一个严格的筛选过程。
陈晨苗认为,将来的“物业管理师”其实就是新的职业经理人,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发展,业主在对职业经理人的选择上会有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种人才素质的变化,将会使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得到改善和优化。
考试有望年底开考
自《规定》出台后,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也有不少人员关注考试的相关事项,有人不断询问为何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任何有关考试的相关通知发出。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陈科长解释,他们暂时还未收到有关“物业管理师”考试安排的文件,但按照去年下发的暂行规定,如果政策上没有变动,“物业管理师”考试有可能今年年底进行。而目前南宁市面上,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比较专业的培训班较少。如果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下来,在业界需要的情况下,他们将考虑联合南宁市物业管理协会提供该考试的培训服务。见习记者吴玉霞
链接:《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二、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三、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五、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信息来源: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