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人[2006]8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06]59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6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物业管理项目管理处主任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管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管理业绩良好,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中专学历,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5年。
(二)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业管理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物业管理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字以上)。
3、获得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必须认真填写《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申报表》(附件1)
(二)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持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经省物业管理师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将符合考试条件的物业管理师合格人员名单报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并组织申报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认定考试结束后,省物业管理师管理委员会将申报材料报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或根据举报材料复查,仍符合条件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认定考试方式及时间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二)认定考试科目为《物业管理实务》。考试主要考察物业管理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认定考试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考试时间:2006年10月28日上午9:00—12:00。
四、申报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并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电子文档;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任命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并贴个人近期免冠相片1寸3张, 2寸1张。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2006年9月18日至9月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切实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16日。
六、申报费用
考核认定申报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七、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考试申报表》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请直接从福建省建设信息网(http://www.fjjs.gov.cn)下载并用A4纸打印,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为A4纸并装订成册,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公寓305、307室,电话:0591-87615694、87610301,邮编350001。
二○○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人[2006]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印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有关要求,为保证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人事部同意,现将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工作的补充要求
(一)申报人员报名时,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类材料经复核一致后,退回原件,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考试合格标准确定以后,各地留一份,向全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报送一份。
(二)因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职业道德证明和管理业绩证明,由原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条件中计算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以本通知的发布时间为准。
二、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
(一)主管部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考试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查确认后,审查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房地产主管部门印章。
(二)人事部门复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确认后,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查、复审意见”栏中加盖人事部门印章。
(三) 汇总上报
各地应于2006年9月29日前,将符合考试条件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人员名单”(含姓名与工作单位)等试卷预定信息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三、认定考试的有关安排
(一)考试时间:2006年10月28日上午9:00—12:00
(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订购。
(三)试卷将提前3天通过机要通信局密封邮寄到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标准答案将于考试结束后寄往各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统一的考试考务及阅卷评分工作。
(五)考试时须有专人值班,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六) 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于10月28日设考试值班,如有问题可打值班电话联系。值班电话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
四、认定考试人员成绩的审核与公示
(一)2006年11月20日前,各地将认定考试人员成绩信息数据报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二)考试合格分数线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各地将考核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申报表》、证明材料各一份),连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情况汇总表》(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未通过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
(三) 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 www.realestate.gov.cn)、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pqrc.org.cn)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 ecpmi.org.cn)上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根据举报材料复查,仍符合条件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予以公布。
(五)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五、其它
(一)认定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希望各地有关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认定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凡在审查工作中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凡在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的组织工作,并与当地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要求,共同实施物业管理师认定考试的资格审查工作。同时,将本地认定考试管理机构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备案。
(三)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饶恕、贾勇
联系电话:(010)68362887 68318964(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