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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做好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闽建人[2015]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级建设类社团: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5〕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建办人〔2015〕12号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如各地各单位有开展国务院取消22项(建设行业)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应立即停止开展并妥善处理后续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5]12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切实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等22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均为我部有关直属单位、部管社团自行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二、职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均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我部提出设置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22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相关职业资格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自行设置
资格的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取消

2

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取消

3

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取消

4

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6〕7号)

取消

5

装饰(住宅)监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6

装饰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7

装饰材料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8

装饰资料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9

装饰施工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10

装饰质量管理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11

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12

建筑表现制作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建筑装饰装修从业资格培训的通知》(中装协〔2003〕21号)

取消

13

民族(古)建筑维护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4

民族(古)建筑修缮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5

中国古建营造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6

民族建筑设计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7

室内设计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学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重新印发〈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室协〔2007〕026号)

取消

18

景观设计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全国景观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中装协〔2007〕007号)

取消

19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20

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协〔2007〕16号)

取消

21

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

22

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水平评价类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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