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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

闽药监【2003】人207号

 

    为适应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工作,充分调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促进福建药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印发的《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和《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省卫生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改办《关于福建省卫生事业单位评聘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卫职[1993]675号)、《关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卫职[1997]5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和药品研制、生产、流通领域实际,对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专业、职务名称

    (一) 评审范围

    1、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全省各类经济性质(所有制形式)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药学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全省各级各类医药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药学专业的研究、情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的在职人员,符合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专业名称:药学、中药学

    (三) 职务名称

    1、高级: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

    2、中级:主管药师。

    3、初级:药师、药士。

 

二、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

    各级医药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原则,依据本单位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任职条件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实现医药事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药士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基本胜任本专业领域一般性技术工作。

    3、药学专业(包括药学相关专业,如临床医学、护理学、化学、生物学、食品工程学等,下同)大、中专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

    (二) 药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经常性技术问题。

    3、药学专业中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5年以上的;药学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士职务2年以上的;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在专业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的;取得药学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的。

    (三) 主管药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应用于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并能指导初级药学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

    3、能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经验总结。借助工具书,能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专业刊物。

    4、省属单位的,任现职期间须在省级以上刊物(有CN刊号,不含报纸,下同)发表1篇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下同);设区的市属单位的,任现职期间须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

    5、药学专业大专毕业,担任药师5年;药学专业本科毕业,担任药师4年以上;药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药师3年以上;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担任药师职务2年以上;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的。

    (四) 副主任药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显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

    3、具有指导、组织本专业重大技术项目和科研攻关能力,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专业刊物。

    4、具有指导和培养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5、省属单位的,任现职期间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设区的市属单位的,

    任现职期间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有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县属及以下单位的,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司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送审。

    6、药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担任主管药师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管药师2年以上。

    (五) 主任药师

    按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四、 评审组织和评审权限

    (一) 评审组织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成立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医药企事业单位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组织和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聘任管理工作。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受福建省人事厅委托,负责组建我省药学专业副高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及专业组,并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可成立相应的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负责组建药学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并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 评审权限

    1、福建省药学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学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2、福建省药学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药学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3、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组建的药学专业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本市、本单位药学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 考核确认

    凡符合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九条、闽人发[2000]84号文件第二点规定的人员,可直接考核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 破格晋升条件

    为广开才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我省医药事业发展,对虽不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部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严格考核评议,其学识、能力、业绩等确已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不受本人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破格晋升的评审范围

    破格晋升的评审范围一般只在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进行,初级资格不进行破格评审。

    (二) 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的副高级职务药学技术人员,破格评审正高级职务的申报条件,按闽卫职\[1993\]675号及闽卫职\[1997\]5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条件

    担任主管药师满5年,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并有1年以上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 省属单位的,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含,下同)或在省级刊物发表3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设区的市属单位的,须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过1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县属及以下单位的,须在省级刊物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2) 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不含编辑出版);

    (3) 经过高等院校本专业相当于本科程度以上(含本科)的脱产学习培训2年以上(含2年),并取得结业证书。

    2、不具备规定资历(指任现职时间须在3年以上,下同)人员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并有1年以上优秀,除具备本文规定的论文条件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 受省政府及其以上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 承担并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重大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设计者(限至第三作者,下同);

    (3) 获1项以上(含1项)国家级四等、省部级三等、地厅级一等以上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限至第三作者)。

    (四) 破格晋升中级职务的申报条件

    1、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条件

    担任药师满5年,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并有1年以上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 设区的市属及以上单位的,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县属及以下单位的,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

    (2) 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或合作的专著或译著;

    (3) 经过高等院校本专业相当于大专程度以上(含专科)的脱产学习培训2年以上(含2年),并取得结业证书。

    2、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合格,并有1年以上优秀,除具备本文规定的论文条件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1) 受地厅级以上(含)政府或部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 获得地厅级二等以上(含)的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限至第三作者);

    (3) 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有研究成果发表,并获得同行专家好评者;或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受到地厅级政府或部门以上(含)表彰奖励者。

 

六、 其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 申报破格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均应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办法见附件1。

    (二) 申报评审副高级和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提交1篇最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技术与成就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供有关专家鉴定。县属及以下单位正常晋升副高级职务任职的,可提交业务技术工作总结送审。

    论文鉴定办法见附件2。

    (三)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古汉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具体要求按照闽人发\[2002\]152号文件执行。

    (四)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各单位在申报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的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推荐意见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符合XX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五) 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和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为主管药师,其任职资历可作为申报晋升副主任药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聘任时,应严格掌握外语条件。

    (六) 凡申报评审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均应提供本人任职期间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等次合格以上的,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任现职近5年来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任职年限应相应延长2年。

    (七) 本实施意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改办负责解释。

    (八)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闽药职改[1995]00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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