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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和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下放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建人[2015]1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建筑之乡”住建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精神,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进一步服务企业和方便群众。经研究决定,将全省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下放各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管理事项

  (一)行政审批事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委托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建筑之乡”,下同)办理。

  (二)公共服务事项

  1.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即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劳务员(以下简称“八大员”)和园林绿化施工员、园林绿化安全员、园林绿化材料员、园林绿化质检员(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四大员”)岗位考核发证工作,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讯、铁路、民航、输变电工程等企业“八大员”,由上述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无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负责考核发证。

  2.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岗位从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3.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人社部门办理。

  4.园林绿化工种、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厂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处理工,及供水企业职工等岗位考核发证工作,下放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5.农村建筑工匠(含园林古建筑)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由设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6.建筑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按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由省厅公布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和培训机构负责办理。

  7.其他新增事项将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公布下发。

 

  二、实行考培分离制度

  (一)加强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人才队伍素质提升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企业是岗位培训责任主体,要落实培训经费,积极组织参加岗位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全员考核,持证上岗,提升素质。推行岗位培训社会化,鼓励发展专业化培训机构,发挥行业协会专业优势,引导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化培训。

  (二)强化岗位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岗位考核发证工作,承担考核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考核机构监管,推进考核规范化。要督促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做到考培分离,以考促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考核机构不得强制或指定培训,不得参与岗位相关培训活动。

  为加强管理,方便企业,省厅将定期推荐公布全省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省厅主要负责制定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公布全省考试信息,开展考务监督管理;组织编写各类岗位考核标准、考试大纲和考核题库建设;负责师资队伍管理,岗位考核收费报批和管理;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考核证书信息化系统。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地区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和发证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考试考务纪律监督管理,岗位证书的延期复审、变更注销等证书动态管理工作。

 

  四、明确工作程序

  (一)统一申报程序。对经考核符合职业考核标准或岗位规定的人员名单,由各地考核机构和企业负责汇总,并正式行文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通过《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申领各类空白岗位证书,证书由申领单位自行打印发放。

  (二)统一证书管理。“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八大员”、园林绿化“四大员”和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从业人员,及农村建筑工匠(含园林古建筑)等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统一加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证书由省建设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编码。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由设区市人社部门负责核发,加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证书信息应报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公布。建筑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按住建部规定的样式和编码,加盖施工企业和省厅认定的培训机构单位公章。

  (三)实行无纸化服务和管理。建设类从业人员考试报名、考核收费、证书发放和继续教育及证书年审、变更等环节,必须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办理,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办理单位和个人对办理结果负责。为规范管理,凡未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办理的各类岗位考核证书,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一律不予认可。

 

  五、完善相关制度

  (一)取消证书单位署名。除“安管人员”外,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不再署工作单位名称,原署有单位名称的证书继续有效。已取证人员需要不体现工作单位证书的,可申请更换新证书。对尚未取得建筑行业资质但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从业人员,允许报名参加相关岗位考试考核。允许已取证人员变更到已取得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岗位培训考核的,可由企业组织或个人名义报名。

  (二)完善岗位考核方式。对从事岗位工作10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上、高中以下学历、经验丰富的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等,各地可另行制定考核方案,报省培训中心备案后实施。各地按照备案方案,组织有关专家、考评员等成立考核小组,按照相关岗位职业标准,采用实操或面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发挥实训基地作用。鼓励经省厅公布的特种作业考核机构和有条件的实训基地,自行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其培训考核应全程录像存档备查,培训考核成果作为各地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依据。对无实践经历申请实操考核的,申请人员应参加实训基地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四)简化优化管理服务。省厅及时发布各类岗位培训考核考纲(练习题),指导支持行业协会为建设类从业人员提供岗位培训考核服务。各地进一步简化优化考核服务,增加考试场所、场次,实行预约考试,全面推行计算机考试等,促进考试常态化。对考试人数集中的大型企业,各地应上门组织专场考试。

  (五)推行网络继续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络远程培训、网络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建立计算机考试和网络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类从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实行网络教育培训,或组织在项目现场教学,确保培训效果。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提高认识,按照“权责统一”和 “放管结合”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岗位考核发证下放后,能够承接到位,下放事项及时办理,各项服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考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环节,做好考务组织管理,严格证书发放制度,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方便企业群众。省厅不定期开展培训、考核机构信用评估测评工作,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水平。对机构条件不足、师资力量弱、管理服务差的培训、考核机构,及时取消岗位培训考核资格。

  (三)加强收费管理。对实行考培分离的岗位,各地考核机构应及时办理考核收费许可相关手续,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标准,实行“阳光收费”,不得将岗位培训与考核挂钩或捆绑收费。

  (四)建立监管机制。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应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管理不到位,不培训乱收费、不考核乱发证等行为,将重点进行检查、巡查,责令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对发现下放承接不到位的地区,要组织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收回下放管理权限。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省厅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迳向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书面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2日

 

 

关于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2015]27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规划局:

 

  为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的精神,现将省厅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承接工作。

 

  一、委托下放事项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并作为即办件随到随办,加盖各设区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不再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设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省直报名审核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省直考区。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均设置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点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区,考生可自行选择考试报名审核点,各考区不得限制非本地考生报名考试。

  (三)从2015年7月1日起,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印章均可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证章领取点领取,或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证章邮寄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申请邮寄,不再设置省直证章领取点。

 

  二、精简优化事项

  (一)从2015年7月1日起,凡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或已在我省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均可无纸化网上申报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现场资格审查,考试后对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进行现场报名材料复核。

  (三)从2015年7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由省建设干部培训中心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与注册系统直接对接,申报人不必再提供相关证明。

  (四)从2015年7月1日起,省厅不再开具二级建造师出省未注册证明,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在我省的注册情况,可通过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网站“注册人员查询”栏目查询。

  (五)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来福建注册,不再要求提交所在省份未注册证明,由本人携带所在企业的未注册承诺函后予以注册。省厅定期向外省主管部门核查,若查实存在重复注册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并在省厅网站(网址:http:// www.fjjs.gov.cn/)上公开通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规划局要高度重视并承接好省厅委托下放的工作,2015年6月19前应确定具体承办机构、工作人员报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二)2015年6月下旬省厅将组织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业务进行统一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0日

 

 


关于办理建设类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建许[2015]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5〕27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下放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

  1.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部门受理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申请,申请人根据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的企业所在地,前往相应设区市的办事窗口办理,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各设区市办事窗口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2.申请人属以下情况的需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注册的多个师种(如一级注册建造师、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需同时变更注册的;

  (2)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或企业更名的;

  (3)变更注册时已超过注册有效期,但原聘用企业不愿为其办理延续注册的;

  (4)注册未满一年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

  3.延续注册业务改为“即办件”,即:申请人向窗口提交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7月1日前提交的延续注册申请仍按承诺件办理。

  4.二级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同时变更;二级建造师申请注销的,其持有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同时注销(除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外)。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无纸化申报注册

  1.凡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申报初始注册或已在我省注册的二级建造师申报增项、重新注册的,取消原公路、水利专业需要提供的纸质材料,全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报。

  2.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申报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仍需按原规定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邮寄方式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提交。

 

  三、关于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

  1.省厅不再开具二级建造师出省未注册证明。外省相关主管部门可在福建省注册中心网站 “注册人员查询”栏目(网址:http://zczx.fjjs.gov.cn/)查询二级建造师在我省的注册情况。

  2.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且其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来福建注册,及我省已开具“出省未注册证明”的二级建造师回福建注册,不再要求提交相应省的“出省未注册证明”,由二级建造师本人携带所在企业出具的“未注册承诺函”和有关注册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未注册承诺函”样本可在福建省注册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四、关于3项注册业务申报材料变更

  1.7月1日起,凡办理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全国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这3项注册业务的,需在办理注册申报时提交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将出具《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样本详见附件3),对所提交注册证书的有效信息予以证明,并提供防伪验证码,用于在省注册中心网站的“注册证书验证查询”栏目验证查询。上述3项注册审批通过后,可到各设区市领取证章,《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同时失效。

  2.《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可代替相应注册证书用于项目的投标。工程招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涉及一级建造师、全国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因办理相关注册业务无法提供注册证书原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五、关于证书印章领取

  1.7月1日以前已经发布证书印章领取公告的,在原省直证章领取点领取的一律通过省注册中心网站的“证章邮寄系统”栏目申请领取方式,其他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的领取方式不变。7月1日以前已受理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全国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业务的,应先将旧证章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省注册中心;省注册中心收到旧证章后,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可即时邮寄或发放,一级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制作完成后于每周五集中邮寄发放。

  2.7月1日以后发布证书印章领取公告的,可在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领取,也可在公告截止邮寄申请时间前,通过 “证章邮寄系统”申请领取方式。为方便福州本地企业和个人,也可在证章邮寄系统内登记自取。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3.以下注册业务在证章领取时需要提交旧证书印章:

  (1)一、二级建筑师,一、二级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的延续注册,需收回旧印章;

  (2)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需收回旧证书。

  通过“证章邮寄系统”申请领取上述证章的,需先将旧证章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省注册中心;到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领取的,可直接提交旧证章换领。

  4.非本人到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领取证章的,需出示领取人和证章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或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邮件形式或径向省注册中心反映。省注册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6号省住建厅直属单位金山办公区综合楼二楼,邮编:350008

  咨询电话:0591-87617396(注册业务);

  0591-87667923(证章领取业务)

 

  附件:1.二级建造师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以及外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2.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

     3.《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样本

     4.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地址和联系方式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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