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综管〔2006〕41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政管综〔2003〕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省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并征得省国资的同意,现将《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对外通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五日
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管理,确保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决策的合法、科学、合理,明确经济责任,防止出现不规范操作和运作过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属各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垂直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内容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办的企业;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利用非经营性资产中的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拨付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进行投资。同时也不得有下列投资行为:
(一)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二)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三)不得进行境外投资;
(四)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五条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非主业的投资,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和三层及以下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要通过法定程序使三层及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投资功能。事业单位属非法人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投资。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责任主体是发生该投资行为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
(三)组织投资计划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经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机关管理局。同时,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 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 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 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的企业,仍隶属省直各部门管理的,其投资活动由各主管部门参照省国资委《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规划[2 0 0 4]7 4号)负责监督管理。隶属省直各部门管理的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可适时组建集团公司,并按规定程序移交省国资委监管。
第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应遵守《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 9 9 5】8 9号)和《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管综(2 O O 3)8 3号),兴办的企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在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科学、谨慎决策。投资决策前要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严格按照前期调研、集体决策、逐级报批、授权办理、协议管理、后期跟踪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在具有初步投资意向的基础上,事业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有关 责任部门应负责撰写《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要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严格论证,调查、研究、预测、评价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盈利性和合理性,进行市场预测,分析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收期、利润增量等经济指标;报告包括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的调查及合法地位的确认,要做好投资回报及风险分析,要对项目实事求是地进行专家评估并提出是否投资的倾向性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在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提出讨论对外投资事项的前提下,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投资事项通过行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认真研究,在充分讨论《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对投资事项实行集体决策,表决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通过行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的集体决策要有讨论过程的完整记录,决策结论必须保留文字依据,有关参加人员要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投资事项中的权限及职责。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如果授权他人代行投资事项的有关职责,必须有书面授权书。
第十五条 严格禁止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有权人越过职能部门,在对外投资事项中以个人名义承诺条款或进行决策。个人承诺条款无效。
第十六条 有关对外投资事项要由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有权人和事业单位财务负责人联签。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资金流出要严格把关,在已经形成投资决策的前提下,必须凭书面联签记录,才能拨付有关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协议、合同、文书的起草、拟定、签署必须慎重对待,要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要有专人按照协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落实协议执行,监督和记录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偏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益应做出预见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都属于国有股,对股份制企业应严格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为了确保国有股权不受侵害,年终分配红利应将国有股权益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以确保投资收益的及时收回。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正确核算投资损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投资收益,也不得隐瞒投资损失。所有投资事项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机关管理局审批。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省机关管理局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项目责任人授权书;
(四)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五) 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和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六) 资金来源承诺书;
(七)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其投资兴办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报送省机关管理局审批。事业单位凭省机关管理局的批文,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事项中因管理原因造成项目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