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4〕2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福建省事业单位分类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12〕1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的原则
(一)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二)坚持严格分类标准原则。严格按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作为分类的标准,现有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不作为依据。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整体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分类的范围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它组织所属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和依法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分类范围。
三、分类的标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该事业单位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该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自行委托等均不作为认定依据。
这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应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三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即承担义务教育、特殊教育、中职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以及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提供的公益服务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二是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这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即承担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三是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今后要不断推进这类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法人治理结构、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党建等方面改革。
四、分类的方法
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对完全符合或基本符合某类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
对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职能任务和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分类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真梳理职能,明确各项职能的内容、性质。二是能够区分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主不就辅的原则,按其主要社会功能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今后再逐步调整到位。其中:既承担行政职能又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职责任务调整后确定类别,调整后单位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益服务又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将其承担的经营性职能剥离后确定类别;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又同时从事部分公益服务的,将其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剥离后确定为生产经营类;同时兼有行政、公益服务职能、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上述原则区分剥离后确定类别。三是难以区分主要职责和非主要职责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对名称相同或职能相近、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不同的事业单位,在具体分类时视其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确定类别。
五、分类的程序
(一)继续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分类前,要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对各类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界定好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
(二)组织实施分类
1.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的分类初步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报同级编办。
2.审核分类意见。各级编办应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涉及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商组织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拟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事先按程序进行备案,其中:省属事业单位报中央编办备案同意,设区市属事业单位报省委编办备案同意,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报设区市委编办审核后报省委编办备案同意。
3.时间安排。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应于2014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分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严格分类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分类,不得擅自放宽分类标准和条件,做到全省事业单位分类统一、规范。
(三)加强沟通协调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涉及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以及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配套政策,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分类工作,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